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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85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宜麗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勝璿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所示未清償之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4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25852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0年9月23日
500,000元
285,485元
113年6月23日
113年6月24日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75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25852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
109年5月8日
500,000元
146,950元
113年6月10日
113年6月11日

附表3: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7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25852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
108年12月10日
500,000元
85,469元
113年9月9日
11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