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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65號
聲  請  人  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又禕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劉又禕簽發新臺幣元357,659之本票1紙。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相對人劉又禕簽發新臺幣357,659元之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 項第6 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