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78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樂鞦生活創意有限公司、唯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唯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張雅涵、瑋叡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邱文緯、邱振輔、劉享奎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1,000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