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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860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祐車頭實業有限公司、蔡麗華、郭柏村、郭炯睿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3年2月2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1,000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