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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69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詹鎮   
相  對  人  鑫矽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游筱婷  
相  對  人  李忠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關於編號1、2到期日欄「112年2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12月2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