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18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凱平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陳報本件是否有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如貴公司認有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應提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之項
目、數額、向本院繳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費用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並推薦適任之遺產管理人人選(如:律
師、地政士、會計師等)、提出經其同意擔任之同意書、聯
絡地址、電話、相關專業資格證照影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