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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199號
聲  請  人  黃麗雪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一、中第九行關於「神媍裝飾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神煥裝飾品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
    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