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270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李文雄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說明被繼承人甲○○有何遺產可供執行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有意願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如專業之律師、地政士),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願任同意書、專業資格證明文件並陳報本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