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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424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歷次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存證信函影本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