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黃亦薇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呂同意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說明被繼承人呂同意有何足資變賣之遺產及相關證明,並提出有意願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如專業之律師、地政士),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願任同意書、專業資格證明文件並陳報本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