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054號
聲 請 人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相 對 人 黃愛玲
羅明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黃琇絹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被繼承人黃琇絹(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已於111年1月2日死亡)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琇絹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琇絹之債權人,黃琇絹於民國111年1月2日死亡,惟其之繼承人即相對人黃愛玲、羅明育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戶籍謄本、本院訴訟繫屬情形函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
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繼承人於知
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
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
法第1138條、第1156條及第1156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文件為證,
堪信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黃琇絹死亡,其為被繼承人黃琇絹之債權人,相對人黃愛玲、羅明育為被繼承人之子女,而相對人並未拋棄繼承,也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