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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794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吳啟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A01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A01積欠聲請人信用卡消費款未清償,惟被繼承人A01已於民國113年4月27日死亡,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其親屬會議亦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114年1月1日修正生效前),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13年12月6日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修正前非財產關係之非訟事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本院為此於114年1月16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於114年2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