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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15號
聲 請 人 陳仙蕊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陳金塔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請聲請人提出與本件聲請目的相符之印鑑證明,並應與聲請狀蓋用之印章相符。(原所提出之印鑑證明記載之申請目的為「繼承」,與本件聲請「拋棄繼承」顯不相符)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