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呂佳鴻 
            呂吉豐 
前列呂佳鴻、呂吉豐共同
代  理  人  謝孟釗律師
相  對  人  三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世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三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107年度建字第37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02號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68號裁定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及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之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113年度司聲字第277號
審 級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18,919元
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138,919元。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費用
120,000元
第一審聲請人負擔
13,892元
138,919×0.1=13,892(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審相對人負擔
125,027元
138,919×0.9=125,027。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補充鑑定費用
105,000元

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初勘費、擬定之工作計畫及費用
221,040元
 三
律師酬金
30,000元
 總         計
481,0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