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世凱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田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本院88年度存字第1061號擔保提存事件內之擔保金新臺幣(下同)1 萬4,000 元。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執行事件,前遵鈞院88年度裁全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提存上開擔保金在案。茲因訴訟終結已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未行使,爰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請求返還之擔保金,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受取權人得領取、提存人得取回或聲請返還提存物期間已屆滿,業經本院依法解繳國庫(本院113 年度解字第159
號),從而,無可供返還之擔保金,本件聲請與法尚有未洽
,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