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部分:
㈠一審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8,859,878元(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68號):
聲請人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法濟寺20,000,000元及利息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0元;聲請人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聲請人蔡並修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8,859,878元,經一審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8,859,878元(計算式:20,000,000+18,859,878=38,859,878)。
㈡一審判決相對人應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聲請人蔡並修,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此部分因相對人未提起上訴而確定,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蔡並修之訴訟費用金額為171,791元(計算式:353,968×18,859,878÷38,859,878=171,791)。
㈢一審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法濟寺20,000,000元,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提起上訴,經二審判決原判決關於命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法濟寺逾1,300,000元部分廢棄,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由聲請人法濟寺負擔,是聲請人法濟寺應負擔一審訴訟費用金額為170,335元【計算式:(353,968-171,791)×(20,000,000-1,300,000)÷20,000,000=170,335】;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為11,842元【計算式:(353,968-171,791)×1,300,000÷20,000,000=11,842】。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部分:
聲請人法濟寺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金額為253,800元(計算式:282,000×9/10=253,800),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二審之訴訟費用金額為28,200元(計算式:282,000-253,800=28,200)。
三、聲請人法濟寺與相對人間得求償之訴訟費用金額經抵銷後,相對人尚得向聲請人法濟寺求償241,958元(計算式:253,800-11,842=241,958),是聲請人法濟寺並無可請求相對人賠償之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