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陳玉秋
相 對 人 郭正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關相對人「郭正和」之記載,應更正為「
郭正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