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0號
抗 告 人 美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常彬
代 理 人 呂瑞貞律師
相 對 人 劉淑芳
代 理 人 許英傑律師
陳亭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4月10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反訴。嗣抗告人於同年5月17日繳納在案,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參,本院未審酌抗告人已繳納裁判費,而於同年10月30日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尚有未當,抗告人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為有理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