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3號
聲 請 人 A01
非訟代理人 陳禹竹律師
蘇家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A02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
(一)相對人A02之親屬系統表(須包括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子女,並記載該等親屬存歿情形)。
(二)是否曾向警察機關申報失蹤人口?如有,則係於何時向何單位申報,如有相關報案資料,請影印後提出。
理 由
一、宣告死亡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1款及第74條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又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下稱本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因聲請人未繳納程序費用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限聲請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三、聲請人尚有如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應予補正,限原告於該項所示期間內補正。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