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A01 住○○市○區○○路00巷0號3樓
相 對 人 A02
上列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其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男性,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其於聲請人於113年1月10日聲請時年齡約68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1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相對人平均餘命為15.33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及同法第77條之2規定,因其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以10年計算;另依目前社會經濟狀況與一般國民生活水準,參考衛生福利部依社會救助法所公告之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以相對人住所地之新北市為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68,000元(16,400元×12月×10年=1,968,000元),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徵收聲請費2,000元,爰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