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48號
原 告 吳羿昕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
上列原告吳羿昕與被告黃周文皓等5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連雪嬌之遺產,依原告所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算遺產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212萬3,414元,原告主張其應得部分為其特留分即遺產之10分之1,據此計算原告可分得遺產價值為121萬2,341元(計算式:12,123,414×1/10=1,212,341,元以下4捨5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1萬2,3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