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91號
原 告 張文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瓊銘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84,939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