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9號
上 訴 人 海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啓仁
被上訴人 亞瑟遊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英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66,255元(計算式:4,182,827元+自112年8月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1日止之利息83,427.97元=4,266,2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提出上訴理由,併應依法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