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43號
上 訴 人 正文佑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立帆
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璨鋒陞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萬8,812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6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裁判費4萬684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