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號
抗 告 人 郭怡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為福樓餐廳有限公司因本院113年度救字第3號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