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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陳奕嘉  
相  對  人  尚盈實業行

兼法定代理  
人          傅昕妤  
相  對  人  傅文滿  
            台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盆  
上列當事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請求訴訟救助,業經提出診斷證明書、受傷照片、醫療費用證明等為證,經核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符合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