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90號
抗 告 人 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福泰、陽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本院113年度救字第90號裁定提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