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智字第7號
原      告  川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俊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雯欣律師
被      告  日熙防災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細水霧學會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鴻勛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瑋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
編號
更正
更正之記載
1
原判決被告當事人欄之「上三人訴訟代理人李仁豪律師」下方


原記載
未記載
更正後記載
複 代理人 張瑋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