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6號
上 訴 人 巨泰旅行社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法定代理 孫傑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洧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7,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