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7號
上 訴 人 吳秉軒
法定代理人
即 輔助 人 吳智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7,313元,應徵裁判費2萬8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