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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張丘泓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張丘泓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同年12月18日確定,爰聲請復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卷、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卷、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6號卷核閱無訛,堪認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