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李紫瑄(原名劉月英,改為李月英,再改為李紫瑄)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李紫瑄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同年12月25日確定,爰聲請復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5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