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俞妏(原名:林怡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江衍豪
邱冠禎
海闊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俞妏(原名:林怡玎)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同年6月17日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