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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吳慧華  



訴訟代理人  許芳智  

            許邇瀚  
被上訴人    白雲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琬玉  
訴訟代理人  張亞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