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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吳慧華
訴訟代理人 許芳智
許邇瀚
被上訴人 白雲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琬玉
訴訟代理人 張亞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