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望丘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哲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被 上訴 人 理想生活計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彥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1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為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8萬5,839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68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卷第92、100至108頁),依前揭規定,其上訴乃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林大為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