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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聲抗字第11號
抗  告  人  樓思道  
訴訟代理人  林岳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佳慧間聲請迴避,對於本院士林簡易庭民國113年6月5日113年度士簡聲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士林簡易庭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31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是抗告人之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張新楣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