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黃柏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鎰晟汽車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本院112年度存字第809號提存事件之提存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