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李長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瑞顯、高敏華間供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規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