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楊鈞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
人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具狀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依同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方鴻愷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