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10號
原 告 沈寶來即宏億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宏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7,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25,453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