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1號
原 告 LEE-LUONG SYLVIA S.Y(中文姓名:李承恩)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邱于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杰昇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3,2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