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3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瑾瑜
被 告 夆碩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計天雄
被 告 吳菁菁
計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997,00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依上開規定,利息及違約金部分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6日止共41,43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38,442元(計算式:5,997,006元+41,436元=6,038,4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一:(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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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至113年11月22日止 | |
| | | | 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至113年11月22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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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