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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3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 
被      告  鄭上宇 
訴訟代理人  蔡旺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67,342元,及自民國8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75%計算之利息,及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命令被告應給付原告前開金額,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核發金額,其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815,818元(計算式:1,967,342+7,848,476=9,815,81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18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97,7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元)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1,967,342
82年4月6日
113年3月24日
(30+354/366)
10.75%
6,549,233
2
違約金
1,967,342
82年4月6日
82年10月6日
(184/365)
1.075%
10,661
3
違約金
1,967,342
82年10月7日
113年3月24日
(30+170/366)
2.150%
1,288,582
小計
7,848,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