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7號
原 告 崇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瀞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