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8號
原 告 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輝
訴訟代理人 陳曉雲律師
蔡全淩律師
被 告 黃碧艷
訴訟代理人 陳順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經原告陸續追加及減縮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