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09號
原 告 廖秋美
訴訟代理人 許洲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滿地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