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1號
原 告 震大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76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