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5號
原 告 誼嶺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凌華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復華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14,761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