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6號
原 告 誠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葉在崑
原 告 黃志仁
林國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妤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貳萬玖仟貳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參仟零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