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1號
原 告 穩態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傳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達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達益間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6,169元(計算式:396,169+4,480,000=4,876,169),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宗霈